戴史翠:从清代的案件概念谈比较史和法学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5-12-11 作者:管理员来源:

       2015127日晚7点,戴史翠(Maura Dykstra)博士在望江文科楼五楼藏研所会议室为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师生带来一场精彩讲座。本场讲座题为“从清代的案件概念谈比较史和法学的关系”,由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周琳老师主持。李德英副院长、王果老师以及学院众多硕、博士研究生、本科生出席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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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戴史翠博士讲解了本次演讲题目的缘起。她从学界把中国法律传统与欧洲的法律传统相对比的研究方法谈起,提出可以用档案等材料证明明、清的法律制度并非传统认识中的落后,因此不必不必将当时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例外去看待。最近,法律界、史学界开始更多关注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道德观与思想史,那么时人如何理解当时的法律则成为关注的核心。研究法律也不光是研究其传统,还要注意研究其由传统到现在的演变。她还指出,可以用经济史中的制度史进行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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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戴史翠博士就“案件”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她详细分析了案件的产生过程,即在事件发生后,衙门书隶应求撰写的告状,交由知县进行“批”,再添加封面,并向被告发放传票并处理的过程。案件的处理多为三种状况,一是案件由知县批准,开传票后案件自行消失;二是在堂喻、判喻后案件解决;三是在打官司过程中案件受调解而消失或“息”,这些不同解决方式背后都有其深层原因。在案件与法律的关系上,法律并不是案件的中心。简言之,我们现在接触的案件是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的档案而存的,时限基本为清朝建立起来的,本质上是将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个人相连的工具,因此不能把案件看做是以法律为中心的故事。法律的本质则是划界的工具,是代表中央的存在,划分哪些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哪些是地方的义务。

讲座结束后,现场同学和老师纷纷与戴史翠博士进行探讨,谈到了法律史中的西方中心观,即西方传统认识中的中国法律是落后未发展的,未走上现代化的道路。此观点言下之意却是将现代化道路的法律与欧洲法律模式划了等号。戴史翠博士认为年轻学者们可跨越传统观念的桎梏,进行对比研究。同时,大家还积极讨论了案件如何由律到判,以及以例破律的问题,戴史翠博士补充道要将“成例”与“案例”区别开来,前者是出版中的,代表中央,后者是地方上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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